義烏市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實施辦法
2012年05月09日 來源:義政辦發〔2012〕25號
2012年05月09日 來源:義政辦發〔2012〕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改善農村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原則:
?。ㄒ唬┩怀鲋攸c,分步施救。以我市農村低保戶和低收入戶為救助重點,逐年分步實施。
?。ǘ┳粤Ω?,多方幫扶。要立足農戶自力更生,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按照“政府補一塊、集體助一塊、個人出一塊”的方式籌措資金,鼓勵群眾互幫互助。
?。ㄈ┙y籌建設,保障基本。摸清我市農村困難群眾的住房狀況,逐步提高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抗御災害的能力。
第三條 義烏市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領導和協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核定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救助標準,與上級部門的銜接以及對該項工作的監督檢查等。
市民政部門負責我市農村困難群眾住房現狀的調查摸底和救助對象的審核審定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資金的籌措安排工作。
市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申請的審查、工程管理、驗收、資料收集等組織實施工作。
相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擔轄區內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章 對 象
第四條 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對象:
?。ㄒ唬┎灰藢嵭屑泄B的農村五保戶;
?。ǘ┺r村低保戶和低收入戶中的無房戶、危房戶、因災倒房戶、住房困難戶(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殘破簡陋、不御寒冷和風雨、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
?。ㄈ┛h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芙^管理審批部門調查的;
?。ǘ┪窗匆幎ㄌ峁┯嘘P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全的;
?。ㄈ┮蚣彝コ蓡T違法、犯罪造成自身財產損失或住房困難的;
?。ㄋ模v年來已接受過修繕、新建住房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住房救助根據救助對象住房實際狀況、村鎮建設規劃以及救助對象的意愿,采取以修繕為主,租用、新建、擴建、改建為補充的救助方式。
各種救助方式不能重復享受。
第七條 住房救助應當遵守以下標準:
?。ㄒ唬┙ㄖ娣e。新建、擴建、改建面積以救助對象實際在冊人口數計算,1人戶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戶原則上不超過100平方米。修繕的,按現有住房面積修繕。
?。ǘ┵|量標準。以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為前提,確保救助住房“安全、實用、衛生、經濟”。新建、改建、擴建的救助住房應為一層或二層磚混結構,設地梁、圈梁、構造柱及縱橫墻拉接,鋪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安全實用。修繕的住房重點實施地面、內外墻、屋頂防漏防滲處理等工程。
?。ㄈ┵Y金標準。
1.修繕住房的,根據破損程度和實際修繕面積給予補助,最高救助金額為2.4萬元。
2.在城區及鎮區租房居住的給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救助,除此以外的區域給予每人每年700元的救助。每戶每年租用救助最高不超過5000元。租用救助資金可每年予以支付,但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3.新建、擴建、改建住房的,每平方米補助400元,最高救助金額為4萬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實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審批。
?。ㄒ唬┥暾?。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義烏市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專項救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戶籍證明;
2.市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低收入家庭證明、農村五保供養證等及復印件;
3.舊房平面簡圖及照片;
4.救助項目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ǘ┰u議。村(居)民委員會對收到的救助申請,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進行評議,初定救助對象,并予以公示,廣泛聽取和征求意見。經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ㄈ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材料要及時進行審核。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報送市民政局和住建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審查結果應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ㄋ模┖藴?。市民政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復核,確定救助對象。不符合救助對象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將有關材料退回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市住建局對經市民政局審核的救助對象的住房救助方式及標準予以核定。不符合救助條件和救助方式的由市住建局將有關材料退回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最終的審批結果應在《義烏商報》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住房救助的申請、評議、審查、核準工作要在每年五月份之前完成,當年確定的計劃應在當年完成。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住建、民政、財政三個部門的聯合發文,組織具體實施和管理。原則上由救助對象自行組織施工,確無能力的由當地鎮(街道)落實村(居)委會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工程質量標準逐戶驗收,對質量不達標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當年年終將收集整理好的資料交市住建局備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資金由以下來源組成:
?。ㄒ唬┦∝斦聯艿膶m椯Y金;
?。ǘ┦胸斦才诺膶m椯Y金;
?。ㄈ┥鐣栀涃Y金。
第十五條 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補助資金按規定渠道下撥至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算到戶。救助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相關資料收集齊全后支付救助資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追回救助款。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管理審批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構成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發布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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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