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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令:義烏市2011年新建住房價格調控目標


義烏市2011年新建住房價格調控目標為:新建住房年度價格增幅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暫定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外市居民家庭,可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下同);對已在我市新購1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及外市居民家庭,暫停其在我市新購住房。

義烏的“限購令”出臺了。

義烏市2011年新建住房價調控目標為:新建住房年度價格增幅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義烏市政府把大力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作為此次調控的重中之重,對違法違規的房企設立“黑名單”制度,由市建設局等五個部門聯同銀監辦一起出擊,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實施意見
義政發〔2011〕2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浙政發明電[2011]22號)等精神,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消費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經研究,明確我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為2011年新建住房年度價格增幅不高于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各鎮街、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有關信貸、土地、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新建住房價格的管理,加強房價監測,及時將房價波動情況報市政府。

二、切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快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經濟適用住房和農民工公寓為補充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嚴格按規定籌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認真執行《義烏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十二五”規劃》,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責任,確保“十二五”期間新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總建筑面積22.7萬平方米,3500套。

三、強化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加強對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加強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計劃的編制和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2011年年度供地計劃,確保 2011年我市開發建設用地投放量不低于前兩年年均實際投放量。優先保障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并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密切關注市場動向,切實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讓的區域、數量、結構、節奏和時序,增強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實行差別化房地產信貸政策。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全市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自貸款申請之日起前2 年中1年以上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將消費性貸款用于購買住房。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五、合理引導居民住房消費。暫定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外市居民家庭,可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下同);對已在我市新購1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及外市居民家庭,暫停其在我市新購住房。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購房的,嚴格按上級規定執行。對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六、大力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一)切實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實施商品房銷售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收款性質的費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宣傳廣告時,應當審核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并向建設、國土部門核實廣告相關內容,經確認屬實后方可刊登、播出。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套一標對外銷售,不得分批、分次銷售。不得采取發布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行為炒作、哄抬房價。自《義烏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管理辦法》施行以后公開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通過“義烏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上網銷售商品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退房公開銷售機制。

(二)嚴格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管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額和其他條件,經審查發現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已設定他項權利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不予預售許可;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的范圍一次申報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項目總體預售計劃與銷售方式、預售資金監管合同。

(三)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嚴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和我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購房人的購房資金應當直接存入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按揭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并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實際進度核撥,防止開發商挪用、抽逃預售資金。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商業銀行不得收取違規預售資金。建設、執法、國土等部門應當將開發項目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給銀監部門。銀監部門應當督促商業銀行嚴密監測開發企業和企業各股東的資金流向。對發現有異常資金流動的,督促相關商業銀行要求該企業和人員作出說明,屬于違法違規資金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強化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實行商品房代理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委托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房地產企業應當與經紀機構簽訂商品房銷售委托經紀服務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違反規定的,分別由工商、建設、發改、綜合行政執法、人勞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堅決打擊、取締無證無照經紀機構。

(五)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情況、商品房預售方案、開發建設單位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信息及時對外公開,并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房地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并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以及有關部門的處罰信息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建立“黑名單”制度,供有關部門查詢、利用。國土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該信息,加大對土地市場準入的審查力度。

七、嚴格執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力度,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資金監管,發現收取各種名目、形式的預售或變相預售資金的,除責令限期納稅外,應當將違法行為通報市建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八、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明確部門查處職責,切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部門間信息互通,對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證據及時移送。市建設局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房地產行業管理制度辦法,建立房地產市場信用檔案,公布“黑名單”;負責對涉及開發企業資質降低或吊銷的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聯合檢查整治活動。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房地產市場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房地產市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市工商局負責對房地產廣告違規行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行為的查處。市國土局負責對招拍掛出讓土地競買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資信證明的審查,負責落實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行土地市場5年禁入措施。市發改局負責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商品房預(銷)售中未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及違規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銀監辦會同人行負責督促各商業銀行執行居民家庭購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利率上浮政策,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落實違法違規企業暫停辦理貸款或貸款展期,負責對商業銀行違規執行房貸政策、參與收取違規預售資金行為等的處理,協助執法部門對有違法違規嫌疑的開發企業及其股東賬戶資金流向查詢。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的行為:該沒收違法所得的,一律沒收,該罰款的,從重罰款。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吊銷或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吊銷其開發資質。對進入黑名單的企業,金融機構不予為其辦理相關貸款和貸款展期等手續。對發現商品房預售資金或各類變相收取的定(訂)金存放在其他單位(個人)賬戶內,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設立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由職能部門會同銀監部門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肅紀律,對涉及違法違規的相關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九、積極開展輿論宣傳和引導。大力加強國家和省、市房地產調控相關政策的宣傳,及時公布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信息,堅持正面輿論引導,增強人民群眾自我保護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引導理性消費,推進共同監督,促進依法維權,努力營造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良好氛圍。
以往有關政策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如上級有新政策出臺的,從其規定。

本實施意見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限購令:義烏市2011年新建住房價格調控目標    {最后編輯時間: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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