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08月19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08月19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喪葬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本轄區內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老墳遷移安放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以鎮(街道)為單位建設為主,交通不便利的邊遠山區,可以以村為單位建設,也可以數村聯合建設。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選址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必須符合《義烏市域總體規劃》(2006—2020)、《義烏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和《義烏市殯葬設施布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要求,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上。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生態、環保,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墓碑以平置為主,地表無墳頭。墓碑面積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墓型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小型、美觀、符合公墓園林化要求。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墓穴四周種植花草樹木,墓區綠化覆蓋率達到80﹪以上。
第九條 骨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處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屆滿前,用戶要求延長使用期的,公墓單位應當允許,并辦理墓穴續用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相應的報批手續。
建設公益性公墓由鎮街提出申請,報市民政局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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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巹?、林業、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
?。ㄋ模┢渌嘘P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 公墓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墓區建設范圍、變更建設規劃和其它核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公墓單位應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原則上免費提供。經費確實困難的,可適當收取公墓建設成本(不包括土地及公共設施建設成本),具體由鎮街審核后報民政部門確定。城市“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或撫養人)人員、農村“五保戶”、低保戶、“三老人員” (建國前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特困殘疾人、特困職工、烈士直系家屬、革命傷殘軍人(本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實施減免政策。
禁止巧立名目亂收費,嚴禁炒買炒賣墓穴格位。
第十四條 公墓單位提供墓穴,應與用戶簽訂公墓使用協議,并發給墓穴使用證。
第十五條 公墓單位要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實行年度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 公墓單位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墓穴出售登記檔案和入葬人員骨灰安放信息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建立骨灰跟蹤制度。公墓單位應在每月25日前向市殯葬執法大隊報告上月入葬人員信息。
第十八條 建立公墓單位年檢制度。公墓單位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公墓建設管理情況報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年檢。
第十九條 公墓單位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墓地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保持墓區整潔與安全。
公墓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戶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二十條 公墓單位要將墓區布局規劃圖、墓穴銷售價格、墓穴存量和位置、服務指南等在醒目位置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墓單位應積極宣傳殯葬改革的政策,引導群眾將保留骨灰的方式從“入土”轉為“入室”,積極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態葬法,積極宣傳文明的祭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違反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骨灰存放處(室)的管理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 義烏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