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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佛堂古鎮保護工程房屋拆遷、整飭管理辦法


2009年02月13日  來源:市政府
  2009年02月13日  來源:市政府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義烏佛堂古鎮保護工程房屋拆遷、整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義烏市佛堂古鎮保護工程房屋拆遷、整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順利實施佛堂古鎮的保護、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拆遷、整飭范圍以《佛堂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市政府設立的“義烏市佛堂古鎮保護開發利用領導小組指揮部”。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協商,同時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統一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包括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條  已經辦理土地、房產權證的被拆遷房或者擁有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被拆遷房屋,其面積以登記部門登記為準。
  由于各種原因未辦理土地、房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其產權、面積由拆遷人統一組織國土、建設部門審核認定。
  分家析產截止時間以2008年10月7日市政府批準下發《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佛堂保護與整治詳細規劃》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產權調換的安置,統一實行異地安置。
  被拆遷的水平住房以高層水平住宅安置,安置區塊根據規劃確定,拆遷前向被拆遷人公示住房套型、面積、層高等有關信息。戶型按144㎡、126㎡、90㎡三種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面積按就近、就高原則,原拆遷建筑面積部分按建造成本收取,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收取。
  被拆遷完全垂直產權的住宅房屋,可按完全垂直產權的住宅予以安置,以土地確權面積為準,按1:1的標準進行安置。
  占地36㎡以下的被拆遷人不安排完全垂直產權土地,以高層水平房安置為準,同時以原占地面積的1:6予以安置。擴比后達不到最小水平套房標準的按最小戶型安置,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結算。
  被拆遷人原占地面積36㎡以上(含36㎡)的予以分類安置。根據安置區規劃確定的自然間面積標準,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超出規定面積不足半間的安排半間,超出半間不足一間的安排一間,超出一間不足一間半的安排一間半,超出一間半不足二間的安排二間,超出二間以上的按實際面積予以安排。多安置部分價款按標定地價收取。
  占地36㎡以上的垂直房住戶如自愿放棄垂直房安置的,也可按1:6的比例安置高層水平房,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結算。
  被拆遷完全垂直產權的店面房面積,按店面類別相應在拆遷安置規劃區內安置,按1:1落實;如住戶自愿放棄店面房改為住宅房的,以1:1.2的占地面積進行安置,擴比后也可選擇高層水平房安置的政策。
  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除可參照以上政策規定執行外,也可以按照義政發〔2006〕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指揮部商國土部門制定。
  第九條  因保護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被列入陳列或展示性需收購的歷史建筑,以及在保護范圍內與古鎮風貌不適應的現代建筑自愿拆遷的和自愿放棄就地改造的均可參照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因規劃拆遷、收購的房屋其拆除的舊房按評估部門的評估價格予以經濟補償。其他自愿拆遷和放棄就地改造的舊房殘值的不作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水平產權和完全垂直產權房屋,均由評估中介機構以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朝向、裝修等因素,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拆遷改制企業單位的補償和安置。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企業的資產,由指揮部、國資、國土、建設和投資托管公司組成國有資產權屬鑒定小組,對每戶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鑒定,確定權屬關系,并評定補償標準,根據企業房屋、土地已處理的不同類型與情況,作如下補償和安置:
  職工已按有關規定安置的企業,其土地、房產已剝離,房屋拆除后,除按改制剝離規定應給予的補償外,不再作產權調換安置。
  房產為企業所有,且已買斷土地使用權的,按規定政策給予拆遷補償和安置。
  房產為企業所有,但土地仍屬政府行政劃撥的,按拆遷房屋的底層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給予補償和安置。屬商服綜合用地的在新區安排,屬工業用地的在工業區安排,并按土地用途根據評估價補交相應價款。
  終止企業的資產已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拆遷的經濟補償歸國資部門或集體企業主管部門,不作產權調換。
  破產企業,其企業資產應按有關規定清算處理,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被拆遷房屋,原合同終止,所安置地塊確定后,按剩余時間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對未作依法處理的違章建筑物或臨時性構筑物,拆遷人和有關部門不得以補交出讓金手續為由予以產權調換。對未經批準自行改建、升建的房屋,按原房產證、土地證所記載的房屋結構、性質、面積為準,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第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達成一致,并向拆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才享有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權利。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六條  對鰥寡孤獨、殘疾人、無經濟來源的拆遷特困戶,在產權調換時,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照顧優惠。
  第十七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水平產權和完全垂直產權房屋,根據指揮部的區位安排,安排與前面相一致的住房和土地使用類別。安置區位內地段的選擇采取抽簽的方法進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若兩者不符的,以土地使用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下列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按被拆遷人在冊人口(不計掛靠人員)計算,小戶(1~3人)每次每戶補助600元,中戶(4~5人)每次每戶補助700元,大戶(6人以上)每次每戶補助800元。
  臨時安置過渡費:被拆遷戶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按在冊人口計算,不計掛靠人員),在一年內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單身者每月增加60元,超過一年的按累計支付。由使用人所在單位解決臨時過渡房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撥給原使用人所在單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過渡房的,過渡期內不再發給臨時安置過渡費。臨時安置過渡費截止時限:安排水平住房的,以竣工驗收可以交付為止。安排垂直產權調換的,以規劃部門定點放樣后一年為止。
  附屬設施補助費:燈頭每只20元、水龍頭每只40元;磚灶1眼150元、2眼300元、三眼400元;磚圍墻每平方米40元,三合土圍墻每平方米20元;電話機移裝費每臺150元;有線電視移裝費每戶200元;空調移裝每臺260元;三線用電搬遷費由供電部門核定。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搬家補助費和一年臨時安置過渡費的20%的經濟獎勵。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離并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相關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確因市政施工造成老街(包括橫街和副街)、碼頭等地段店面停業的,由指揮部按實際丈量確定的店面底層經營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二條  整飭與維護:
  老街(包括橫街和副街)上的傳統店面和市級文保單位(點)以及其它地方根據規劃要求特色經營的店面、陳列或展示性的古建筑在恢復歷史風貌性中拆除現代裝修工程由指揮部統一組織實施,費用全部由指揮部承擔,剩余的廢舊料歸業主所有;根據規劃需要恢復原有風貌的外貌和內部結構整飭由指揮部統一組織設計、招標和施工,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外立面整飭費用由指揮部全額承擔,內部結構費用按指揮部70%、戶主30%的比例分擔。
  根據規劃劃為傳統商號展示的店面由政府收購,恢復整飭的費用由指揮部統一安排。
  根據規劃需要恢復風貌性建筑的傳統建筑其外立面整飭費用由指揮部承擔,內部由戶主自負。
  綜合管線、市政配套等的工程費用室外部分由指揮部承擔。分戶接口及內部布線、走管由業主自負。
  第二十三條  享受政府出資整飭維護且產權不變的所有建筑,今后在使用中的維修、保養須經管理機構批準實施,費用由業主自負。
  第二十四條  新安置地塊由指揮部負責規劃、設計。其中道路、供排水、供電以及綠化、路燈等市政公共配套設施,統一由指揮部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如有違反古鎮保護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通報指揮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2日起實施,由義烏市佛堂古鎮保護開發利用領導小組指揮部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 義烏市佛堂古鎮保護工程房屋拆遷、整飭管理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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